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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6-02 14:54:11 来源:电动葫芦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投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对于如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这样的特种车辆在工地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案涉车辆混凝土泵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浦某某,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辆,使用性质为特种车。

  被告浦某某雇佣案外人驾驶该混凝土泵车承运混凝土,在操作混凝土泵车向6楼输送混凝土过程中,泵车的输送管末端因充满混凝土而甩了起来,打中正在6楼平台工作的朱某某,致其从6楼摔下。朱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诊断,朱某某系高处坠落致胸部损伤死亡。

  案涉车辆一汽车起重机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龙某某,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特定种类设备责任保险。

  龙某某雇佣赵某某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石场起吊大型石料,原告夏某某为负责石料装载的工人,在扶着吊起的石料准备装车时,固定石料的绑带突然滑落,石料砸到夏某某身上,致其受伤。经鉴定,夏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辩称,原告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赔偿相应的责任。案涉车辆既未在道路上发生意外事故,也未在道路上通行,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能够参照交通事故做处理的情形;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与侵权人按各自过错分担损失,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车辆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其必然要基于通行、行驶等基础功能进行吊装作业,两种属性不可分割,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是明知的,也预见到此类特种车辆在道路行驶状态下发生意外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吊装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是大概率事件,所以投保时所缴保费也比普通机动车要高得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亦明确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仍旧能适用该条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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