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主要受力构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该依据起重机的实际在做的工作环境考虑结构的腐蚀影响。
第二十九条当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当再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条主要受力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够满足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做维修,达到使用上的要求,或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报废。
铭牌右上角应当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铭牌的材料和固定应当使铭牌能够永久存在。
(二)主要受力构件使用的材料明细,至少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单位、材料的品质证明书编号、炉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三)主要零部件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外购、外协)、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
(四)安全保护设施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外购)、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有必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要合格证或者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性能。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当具有凸缘,凸缘应当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
第五十四条滑轮槽应当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滑轮应当具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第三十一条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该依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否则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异常、安全运作时,若无法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三条结构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当设置防护罩(栏)。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的斜梯、通道和平台的设置,应当满足净空高度、净宽度等安全作业要求,设置的栏杆应当能起到保护作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第四十五条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如主梁下盖板、吊具横梁等部位应当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第五十条钢丝绳应当符合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或GB/T 20118《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规定。调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钢丝绳连接要求应当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要求。
第五十一条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的规定。
第十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一定要取得相应的特定种类设备许可,在许可的围从事生产活动,并对实施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包括产品的型号、主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冶金起重机和在低温(-20℃以下)地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镇静钢。
第十八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符合GB/T9439《灰铸铁件》、GB/T1348《球磨铸铁件》、GB/T14408《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5676《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等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焊接材料的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T 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的规定。
第四十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开启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不能工作。
第四十二条大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其止挡装置。
在中国境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围的制造活动。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理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可见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操纵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和控制报警信号。
第四十七条吊钩一般应当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
第四十九条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吊钩应当报废。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当报废。
第三十四条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常闭式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需装设两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卷筒)。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当按GB6067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含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采用GB700《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6MnTi等。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一般要求…………………………………………………………………………(1)第三章 材 料……………………………………………………………………………(3)第四章 金属结构件………………………………………………………………………(4)第五章 安全保护设施……………………………………………………………………(5)第六章 主要零部件………………………………………………………………………(6)第七章 电气与控制………………………………………………………………………(7)
第三十六条起升机构应当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至少保留两圈(不计固定钢丝绳的固定圈数)。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装设有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应当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当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第八章 生产工艺…………………………………………………………………………(8)
第九章 使用……………………………………………………………………………(10)第十章 检验检测………………………………………………………………………(12)
第十一章附 则………………………………………………………………………(14)
第二十五条制造、施工(以下统称生产)单位一定要保证选用材料的质量,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应当符合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结构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检查、运输、安装和维护等的方便和可能性。露天工作的结构,必须避免积水。
第二十条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GB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钢结构用大六角头螺栓、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造、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的材料制造。
第二十四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小碰轮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材料的制造;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必须设置失压保护、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笼型电动机驱动的机构例外)和零位保护等电气保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会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由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一定要有超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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