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6月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对于防爆产品生产许可与防爆合格证的几个问题,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1.防爆认证是否即为防爆产品生产许可,即取得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生产证书所列型式产品均为经认可的防爆产品?《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与《防爆合格证》之间是啥关系?《防爆合格证》是否为申请《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2.XK06-01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2016版》规定了12大类防爆电气产品,该12类(含互相组合)以外的产品能否取得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
3.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内亦规定了部分防爆设备的制造许可,(如梁式起重机),该规定与XK06-014之间是不是为互补关系?虽不在XK06-14所列12类产品之内,但公司制作取得防爆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的设备是否即可认为是防爆设备。
4.GB-25286对防爆非电气设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类产品生产许可目前是否有类似XK06-014的配套实施细则?
5.国外进口并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防爆合格证的设备是否还需申请国内防爆合格证和/或3C认证?具体如何办理?
答:1.防爆认证不是防爆产品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制度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防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有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之分;生产许可证与防爆合格证之间没有必然关联。防爆合格证不属于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2016版)规定了发证产品单元,未列入发证单元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企业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3.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属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范围。防爆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的设备是否即可认为是防爆设备的问题请咨询特定种类设备管理部门。
5.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本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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