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解析:首先要从题干中判断出香根有限公司将其分店转让的行为属于处分公司主要财产,然后要掌握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程序。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属于股东会职权,不是特别多数表决权事项,只需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即可。故当公司业绩不佳时,持股51%股东甲召集股东会并且表决将分店转让,此时程序合法,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此有效决议,丙不能提出撤销之诉。A项错误,不当选。
提出公司司法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僵局,通过其他途径没有办法解决时才能由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在本题中并未反映出公司僵局的情形,所以丙不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B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丙如果对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有异议,能请求香根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会除名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缴足出资。本题中既没再次出现丙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也没有给相应的补救安排,股东会决议不能直接解除丙的股东资格。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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