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种类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定种类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定种类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定种类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定种类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 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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