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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定: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发布时间:2024-07-17 21:30:43 来源:专用起重机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孙玉波)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规定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的时间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是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的。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理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孙玉波)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涉及结构和人身安全、环保、节能、功能方面。每章分为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范的定位是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应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和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结果进行验收。

  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对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及时补充完善,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节能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和贯彻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

  其主要特点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中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点,是第一部涉及多专业、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为目标的施工检验收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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