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保护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的具体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生产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窀生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实施工程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实施工程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一定要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要安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常常检验核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能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一定要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做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铺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一、一般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超速保护设施,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设施,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出现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上的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导致非常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达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导致非常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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