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4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和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指导和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2、《钢铁工业烧结废气超低排放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408-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钢铁工业烧结废气超低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烧结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在保证煤矿通风安全的前提下,本标准规定了煤层气(煤矿瓦斯)的抽采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4、《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农药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钠的废盐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钠的废盐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5、《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HJ 1382-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保护臭氧层,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回转窑焚烧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过程中涉及的接收、贮存、处置等环节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环境监视测定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6、《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态废料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态废料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本办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根据《省级目录(2025年本)》和辖区权限划转情况,科学评估县级审批部门和省级开发区环评承接能力,及时作出调整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和除绝密外的涉密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享有与设区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同等权限。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本市碳排放管理,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法规政策,提高能源效率,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比例,引导建筑逐步实现低碳、近零碳、零碳排放,制定本导则。本导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5、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纸单交易除外)、使用许可的企业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其他化工、医药公司能够参照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舟山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不断的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固态废料。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和市场基准价。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最终靠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做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细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本标准自2025年4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供了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指导,以及工作程序、前期准备、管控范围划定、遗留污染源管控、制度控制、环境监视测定、工程控制、后期管理、方案编制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中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地块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本标准自2025年4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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