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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链断裂”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05-20 18:03:39 来源:工程案例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指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为源头的全员安全生产各项职责清单,形成与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的动态责任考核机制的运行体系。之所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难以建立或难以落实,其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的某一处或多处断裂的缘故。

  全面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然有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这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作业层安全生产职责(如下图所示),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问责。

  很显然,安全生产责任链是从上往下传递的,往往由于上层的责任链断裂或消失了,到了企业作业层,即我们一般所说的生产一线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也就是一个空架子或摆设,难以起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作用。

  安全生产条件是有详细的细节内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可以从事生产活动,并有“50条职责”清单来约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与《安全生产法》“50条职责”清单相对应;各个行业根据本行业领域公司制作活动实际制定了在13项安全生产条件之内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如《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12项。

  现在问题是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再提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也不在关注安全生产条件,从安全生产责任最顶层的安全生产责任链就磨损了、断裂了或消失了。

  不知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消失了,如何落实下一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链呢?!

  例如,有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条件监管缺失,不再提或关注安全生产条件,即使生产企业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了,也不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不再重新核查安全生产条件,而是简单粗暴地规定根据事故大小来确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假设出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照样按统一的时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具备了也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了暂扣时间就可以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这种管理形势下,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再提安全生产条件,一些企业也就不再重视安全生产条件,所以一些部门和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早已名存实亡!

  再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关键是看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能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但是在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晓或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甚至连谁来承担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都没有搞清楚。有关部门更是混淆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人为地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解若干个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多人承担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区别这些“第一责任人”各自的责任?!

  因此,不少企业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这一链上出现了严重的裂痕,几乎是断裂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这一责任链发生断裂,如何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层层落实呢?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链,必须要由一人代表企业来承担,这就是为何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称之为“第一责任人”真正含义或用意。

  企业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从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找原因,若企业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引发的,一定要按照企业“24条问责”清单中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完全有有效的手段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但是往往是一出现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是首先核查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是首先追究下一层级或作业层级人员的责任,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是能够躲过责任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链没有能获得修复,再多的责任追究都是无济于事的,这就是当前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多发、事故频发重要原因所在!

  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是担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因此提出了多人担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或者指定企业一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规定。实际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就能够落实好企业其他领导层和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作业层安全生产职责,反过来落实不好企业其他领导层和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作业层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换句话说,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因此如何落实企业其他领导层和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作业层安全生产职责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应当过多地为企业“分担”,法律和法规也没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规定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以外的其他人员或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监管。

  《安全生产法》给出了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清单和“24条问责”清单,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完全在这两份清单中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依据“24条问责”清单实施对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这中间还包括7条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链传递往往取决于企业这一位关键人物,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于这条链是实实在在的重要(注:图中用实线叉表示,即表示这条链的重要性),因此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且为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职责能否建立完整的关键。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了,才有企业各领导层以及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的可能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落实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时,将各项职责再分解落实到企业其他领导以及管理层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节,并加强领导层及管理层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督促检查很有必要。企业领导层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代表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但有些职责内容必须要由其他领导层的负责人来一同承担,即使这样还必须要确定由一人来担当企业主要负责人角色,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来督促其他领导层成员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如果确定了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各部门、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和管理规定履行了监督责任,那么有关领导和管理者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法》“24条问责”清单中除企业主要负责人7条问责外,均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责,当然也包括企业其他领导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问责。此种情况下,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了安全生产职责,将职责内容分解给其他领导层和管理层并实施监督,原则上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下,亦有可能某些企业领导或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影响企业领导与管理层个别安全生产链的断裂,影响到安全生产责任链向作业层的传动,虽然有可能严重,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与其相比要严重得多。

  因为,企业领导与管理层个别安全生产链的磨损、断裂还可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来发现、弥补或修复,所以在这根链上更能感觉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性。

  进一步分析,企业领导与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链完好,不代表作业层安全生产责任能够认真地落实,其中有可能个别或局部的安全生产责任链磨损、断裂或丢失,但是操作层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出现问题,可完全由企业领导与管理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来发现、弥补或修复。

  综上所述,往往底层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履行是上一层级安全生产职责不能履行的缘故。我们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从更高层级来关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而不是就事论事,察觉缺陷两眼只盯眼前的情形,一味追究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忽视了更高层级、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甚至是可能是企业本身就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了。

  发现问题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事论事,两眼只盯眼前的情形,来处置有关人员,往往是治表不治本,到头来问题还会复发、事故依旧会重复发生。

  试问,假设吊钩不能吊物,完全是吊钩的问题吗?有很大的可能是吊钩的问题,但有很大的可能是链接吊钩的钢丝绳问题,或者在链接钢丝绳的顶端发生问题,如果不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修复或更换吊钩依然还会出现吊物问题(如下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示意图》)。

  处理吊钩问题很容易解决,关键的是分析钢丝绳和上部连接链有无问题。实际上《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置还是从管理上或企业安全生产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去监督或问责的,而不是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追究从业人员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有关责任依然由企业来承担,即使企业履行了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最起码还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除非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外,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对从业人员进行直接问责的执法规定,即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则表现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

  假设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或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告知危险作业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等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或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或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假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假设从业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终究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来对从业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处罚,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这是《安全生产法》“24项问责”清单中不同于其它问责的唯一一条问责规定。

  因此,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转变观念,从安全生产责任链上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更高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分析眼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即从企业是不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企业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只有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实质、抓住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这个龙头,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才能迎刃而解、才有机会做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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