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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作业致人死亡交强险被判赔 青岛公布两起特种车作业发生意外事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0 17:40:15 来源:工程案例

  装卸车、起重车、吊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大部分时间都处于静止作业的状态。而如果不是在道路上通行的时候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呢?近日,青岛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来分析,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下发生责任事故是一种常态现象,理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两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均被判赔当事人交强险金额12万元。

  薛某某在人保某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车辆属于中型专项作业车起重机。2016年3月16日,薛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在盲目作业过程中,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路,导致地面上的人员纪某某遭受电击死亡,胡某某受伤。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事故以后,薛某某觉得自身缴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一些费用。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适用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意外事故。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上车辆因过错或以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属于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事故损失方应由交强险赔偿。其次,本案事故车辆属于重型专项作业车辆,事故地点属于道路以外的范围。事故发生前后及事故发生时,均处于工作支撑状态并非处于通行状态,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同时,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定性涉案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和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其损失应当由薛某某和事故涉及人员曲某某承担。而且,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在商业险下赔付30万元,已足额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之外静止状态下进行作业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认为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山东省高院在再审时认为:用于起重作业的特种机动车辆不同于一般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态现象,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常态现象,人保某公司对投保的车辆性质、类型和用途应是明知的,若仅以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交强险理赔范围,有悖于交强险的制度价值。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交强险条例。”经过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最终,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综合考量所涉机动车辆的性质、用途、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定性以及涉案事故给被保险人、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真实的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类案裁判的主流意见,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薛某某保险金12万元。

  2012年7月23日,陈某某在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一工地脚手架上工作时,被一辆泵车撞下,造成受伤。被告太平洋保险某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陈某某认为,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但是,投保的太平洋保险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工地,出现事故时该车辆在浇筑混凝土,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说明该事故既非交通事故也非道交法77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不应适用交强险赔付,应按意外事故由商业险赔付。

  即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事故虽然发生在工地,但肇事车辆的性质,交强险设置目的,以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不应当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做狭义理解,交强险公司应当对该类事故先行赔付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交强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青岛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一般限定在“道路上”所发生的车辆肇事事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亦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条规定了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规定处理的原则,本案肇事车辆作为特种车辆,在施工场所停驶状态下展开的作业行为,本质上仍然是车辆的一种运作时的状态,仍应归于交通事故范畴。

  因此,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强险设立目的具有着强烈的社会保障性。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上替代国家承担了社会保障救济职责。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通行。

  因此,“机动车通行”宜作扩大解释,作业亦是通行的前后延伸状态和目的。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性质明确清楚,在此情况下,如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道路上行驶,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介绍,特种车辆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出原有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经特制或专门改装,配有固定的装置设备,基本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机动车辆。

  特种车一般都有特殊标志或具有特种车型。指担负特种勤务并悬挂特种车辆号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军事监理车等都属于特种车。

  特种车主要是指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施,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如自卸载重车、清扫车、固井水泥车、压裂车、公路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清雪车等,都是应用广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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