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法》第一条规则,应税车辆包含:轿车、有轨电车、轿车挂车、排气量超越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置办税有关详细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对应税车辆规模进行了进一步清晰,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依据最新方针,对置办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轿车免征车辆置办税,其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越3万元;对置办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轿车折半征收车辆置办税,其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越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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