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欢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22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施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辖市(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安全责任险)推行起重机械“保险+服务”模式,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机构投保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筑物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起重机械预期使用工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起重机械承载基础、安全距离等进行合理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资质及义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从事起重机械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服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试运转和自检。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对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培训。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司操改地操条件)起重机械由司机室操作变更为地面操作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司操改地操要求)起重机械由司机室操作变更为地面操作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进行。更换控制系统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改为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机械改造成其他起重机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改造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后,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义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四)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权利和义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起重机械数量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并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教育培训,重点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及毗邻起重机械作业岗位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应急知识内容培训。
第十八条(拆卸规定)起重机械拆卸应当委托具备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或者其他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地操人员培训)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第二十条(维保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维保单位义务)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两个检验周期;
(三)按照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推行维护保养记录信息化;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跨区域维保要求)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并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估)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到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展检验工作后及时将信息数据上传至市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二)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结果负责,保守受检单位的秘密;
(三)配合市级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依法履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执法协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采用随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信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擅自改造、使用改造的起重机械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改造单位擅自将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机械改造成其他起重机械,并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对于改造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地面操作人员未培训考核合格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对于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维保单位未按规定维保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保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维保单位违法转包、分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将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分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地面操作人员)本办法所指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包括起重机械遥控操作人员。
按照立法工作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他同时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二是起重机械面广量大。常州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是沪宁线上的重要工业制造城市,是长江经济圈里重要一环,工业化发展活力蓬勃,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市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起重机械4.96万台,约占全市特种设备总量的29.0%,为额定载重量3吨及以上各类起重机械(含非两工地塔吊,立体车库,简易升降机),近3年来年均新增各类起重机械约3000台。三是起重机械隐患相对突出。由于受到作业环境、载荷性能、焊接工艺、材料承载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这一重要因素,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环节,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风险。近年来,常州市发生多起起重机械事故及相关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四是国内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立法空白。根据不完全查询,全国范围内没有针对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建筑起重机械领域,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按照“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的三位一体基本思路,根据“三管三必须”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五个责任”具体要求,《办法》构建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企业主体,政府领导,部门协同,数据互通,共建共治”的新模式,用好数字化、专业化两种手段,实现全市起重机械“底数清、状况明、有人管”。
起重机械使用类别和场所比较复杂,“两工地”、高铁高速建设工地等场所的起重机械,往往涉及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多个部门。一方面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和责任边界不清晰,还存争议。另一方面建设工地起重机械流动性强,“两工地”起重机械转场到高铁高速以及大型重点项目建设工地,其使用管理办法、检验要求等尚不统一,转移接续有难度。《办法》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起重机械作为机电设备有定期维护保养的需要,但其维护保养没有资质许可的要求,在我市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多是“游击队”,维护保养水平良莠不齐,同时由于人员混杂,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办法》规定,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由取得起重机械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提高全市起重机械整体维护保养水平,真正从提高起重机械的本质安全。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安全目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我市桥、门式起重机械大部分以地面操作、遥控操作为主,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的规定,起重机械地面操作和遥控操作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从近年来起重机械相关事故来看,误操作是主要原因。二是从安全管理角度来讲,司机室操作视野开阔,操作人员不在吊钩和重物之下,安全性较高。而地面操作尤其是遥控操作,操作时往往操作时是一人身兼司机、指挥、司索多职,节省人力,但操作者一心多用,安全性一般。三是在实际操作中,遥控操作者步行速度跟不上起重机械大车运行速度,导致视线盲区,产生事故隐患。四是基层监管部门也反映企业安全培训存在流于形式,甚至是签到、拍照走过场等。鉴于上述问题,《办法》规定,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技术档案尤其是出厂资料等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但由于企业不重视或疏于管理等,技术档案缺失较为常见。一是起重机械改造、大修以及监督检验过程中需要根据技术档案来进行验证。二是对于起重机械达到设计年限或者以及接近报废,一些主受力件磨损超标如何使用等,也需要设计图纸等供参考校核计算。《办法》明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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