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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报住建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看看都有哪些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7-17 21:30:31 来源:专用起重机

  河北新闻网讯(杨林、陈鹏)为充分的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

  该企业在承德市开发建设的卧龙山庄(B区、C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42871.53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邯郸市建设的邯钢百二生活区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依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邯郸市复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滦南县建设的东黄坨加气站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河间市开发建设的河间市京南名邸7#、9#楼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锦绣鹏程幼儿园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柒麟湾二期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南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区二期(A-06地块)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和平嘉园三期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与排水主管部门及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未及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违规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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