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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状况算重大事故隐患?住建部出台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07 07:06:32 来源:专用起重机

  12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施工安全管理、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14类情况提出判定标准。

  其中,施工安全管理中,建筑施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未依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均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按规定需严格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若未经合格验收即擅自进入后续施工或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亦属重大事故隐患范畴。

  在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也均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有限空间作业方面,《标准》提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此外,《标准》还明白准确地提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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